就   业   政   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

 2003-3-21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明确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与档案、户口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宁夏回族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管理的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份算起,学校免收档案、户口管理服务费用;毕业生也可直接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中介机构管理,上述机构继续为毕业生推荐就业。
  第四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留校管理的毕业生要与学校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包含:托管内容,双方联系方式,托管期满后档案、户口转至何处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转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管理的毕业生,学校应依据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任《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转和接收手续。
  第六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转和接收手续。
  第七条 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自觉到学校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档案、户口转至相应部门。
  第八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等同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九条 各学校对毕业生留校的档案、户口管理应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档案的管理、转递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执行,严禁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本人自带或管理。对已就业或已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凭“就业《报到证》通知书”转寄毕业生档案,并须将“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将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一条 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中的党员,可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党支部”,由中心定期组织其过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本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

 

申 请 人

 

    别

 

    族

 

政治面貌

 

毕业时间

 

    历

 

毕业学校

 

    业

 

入学前家庭所  在  地

 

档案、户口托管部门

 

              毕业生签字:

  月  日

档案、户口接收及保管部门意见

学校就业部门意见

(盖章)

  月  日

 

(盖章)

  月  日

说明:

1、毕业生申请将档案、户口托管原就读学校(二年)、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毕业生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不需档案、户口接收保管部门和学校就业部门签章,学校可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据本《申请表》直接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档案及户口迁转手续。

2、本表一式两份,学校和档案托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表

 

 

 

 

 

 

 

附件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

 

 

 

    甲方(毕业生):

 

  乙方(学 校):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毕业生姓名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毕业时间

 

专  业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乙方

学校名称

 

邮 编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应甲方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管档案和户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属于应届已毕业的学生,与学校已无隶属关系,应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有关离校手续。现因甲方毕业离校时尚未就业,申请委托乙方保管其档案和户口,委托原因:

A、准备继续择业( )   B、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 )

C、其他原因( ):

第二条 甲方申请保管档案和户口的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毕业当年的7月份算起)。保管期间甲方可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出手续。托管期满后,甲方应自觉到乙方处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否则由学校根据托管协议书将档案、户口转至毕业生家庭(入学前)所在市县政府主管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或劳动中介机构。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保管档案和户口期间,可参加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得乙方提供的其它与甲方就业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为甲方开具有关户口、学历以及其他与甲方就业和升学有关的证明。乙方不为甲方开具与就业和升学无关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五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乙方应负责为甲方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档案和户口转出手续。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本人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甲方应当遵纪守法,在参加校园内的招聘活动时应当遵守校纪校规。甲方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档案和户口,如若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补办。如甲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保管甲方档案和户口,并将其档案、户口按照托管协议书的约定转至相应的部门。

(一)      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      甲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的;

(三)      甲方申请结婚或存在事实婚姻的;

(四)      乙方保管甲方档案和户口超过两年的;

(五)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期间,甲方因患病或因意外伤害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参加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应为其办理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装入甲方档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意见:             乙方意见: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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